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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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肌缺血教育部重点实验室(哈尔滨医科大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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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气体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1-06-15 20:40:17 人气:

第一条 气瓶应直立存放在安全地方。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。

第二条 气瓶应远离热源、火种,防止日光曝晒,严禁受热。

第三条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。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: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,每三年检验一次;盛装情性气体的气瓶,每5年检验一次;气瓶在使用过程中,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,应提前进行检验。

第四条 加强实验室气体设施的安全管理,确保气体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的安全可靠,实验室用气体的气瓶,罐等设备必须固定在实验室固定的空间或专用气体推车上,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,切实做好实验室使用气体安全方面的工作。

第五条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,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,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.05Mpa;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0.5%-1.0%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。

第六条 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,严禁碰撞、抛掷、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。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,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。

第七条 记录气体人员每天巡查气瓶存放间,及时排查问题;

第八条 明确安全责任人,定期对使用气体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。

第九条 培养间及生化室的管理人员每天需要仔细检查气体使用情况,如气体不足或有异常表现,实验室的每个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上报实验室管理人员。

第十条 责任负责人:

      气体管理组长:    李呼伦   老师

          记录气体人员:    田江天   老师

          订购气体人员:    马永明   老师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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